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2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12号 2023年1月1日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4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
规则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进口税则、出口税则、规则与说明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的税目、税率的调整和解释,负责编纂、发布《税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的基础上,系统整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等文件对进口税则、出口税则以及相关规则的调整,编纂《税则(2023)》。
一、进口税则
进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栏目。《税则(2023)》进口税则整合了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等文件对关税税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及有关暂定税率,以及本国子目注释等的调整。
(一)关税税目
关税税目以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由税则号列(以下简称税号)和目录条文等组成。其中,税号在税则号列栏中列示,目录条文在货品名称栏中列示。税号采用8位数字编码结构,前6位数字及对应的目录条文与《协调制度》保持一致;第7、8位数字及对应的目录条文是依据《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和方法,根据我国实际需要而制定的。
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号。
较之《税则(2022)》,《税则(2023)》增列了白茶、激光雷达等关税税目,关税税目数共计8948个。
(二)最惠国税率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
(1)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共162个,包括: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阿富汗、阿根廷共和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苏丹国、爱尔兰、爱沙尼亚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奥地利共和国、澳大利亚联邦、巴巴多斯、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拉圭共和国、巴林王国、巴拿马共和国、巴西联邦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北马其顿共和国、贝宁共和国、比利时王国、秘鲁共和国、冰岛共和国、波兰共和国、伯利兹、博茨瓦纳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韩民国、丹麦王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米尼克国、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俄罗斯联邦、厄瓜多尔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斐济共和国、芬兰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哥伦比亚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格林纳达、格鲁吉亚、古巴共和国、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地共和国、荷兰王国、黑山、洪都拉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加拿大、加纳共和国、加蓬共和国、柬埔寨王国、捷克共和国、津巴布韦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卡塔尔国、科特迪瓦共和国、科威特国、克罗地亚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莱索托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公国、卢森堡大公国、卢旺达共和国、罗马尼亚、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来西亚、马里共和国、毛里求斯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蒙古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摩洛哥王国、墨西哥合众国、莫桑比克共和国、纳米比亚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尼泊尔、尼加拉瓜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挪威王国、葡萄牙共和国、日本国、瑞典、瑞士联邦、萨尔瓦多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塞舌尔共和国、沙特阿拉伯王国、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威士兰王国、苏里南共和国、所罗门群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泰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汤加王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土耳其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危地马拉共和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乌干达共和国、乌克兰、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希腊共和国、西班牙王国、新加坡共和国、新西兰、匈牙利、牙买加、亚美尼亚共和国、也门共和国、以色列国、意大利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约旦哈希姆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智利共和国、中非共和国、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中国香港。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共34个,包括: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阿塞拜疆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波多黎各自由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法罗群岛、法属波利尼西亚海外领地、格陵兰岛、基里巴斯共和国、库克群岛、黎巴嫩共和国、利比亚国、马约特、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公国、南苏丹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圣马力诺共和国、圣皮埃尔和密克隆海外领地、苏丹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瓦利斯和富图纳海外领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新喀里多尼亚海外领地、伊拉克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最惠国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征收的,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税率中间含有“#”的,“#”前后分别为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适用税率。
(3)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列明;其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进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三)协定税率
1.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蒙古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智利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新西兰的乳制品(税号04021000、04022100、04022900和04029100,2023年触发水平197498吨)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当上述税号的乳制品进口累计达到当年触发水平,将根据相关规定征收关税。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和51031010)和毛条(税号51051000、51052100和51052900)实施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新加坡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秘鲁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瑞士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冰岛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大韩民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牛肉(税号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和02023000,2023年触发水平196349吨)和奶粉(税号04022100和04022900,2023年触发水平25855吨)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当上述税号的牛肉或奶粉进口累计达到当年相应触发水平,将根据相关规定征收关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羊毛(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和51031010)实施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格鲁吉亚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食糖(税号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和17019990)实施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15)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9个东盟成员国,以及澳大利亚联邦、日本国、大韩民国、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RCEP协定税率的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2日。按照协定“关税差异”等条款规定,根据进口货物的RCEP原产国来适用我国在RCEP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相应的协定税率。同时允许进口商申请适用我国在RCEP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或者在进口商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适用我国对与该货物生产相关的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7)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零关税。
(18)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零关税。
(19)根据海峡两岸相关协议,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参照适用协定税率。
2.协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协定税率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栏左侧,标示协定税率。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征收的,以及涉及国别关税配额的,在协定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协定税率栏右侧,标示对应的协定的中文简称和英文代码。
(2)税率中间含有“#”的,“#”前后分别为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适用税率。
(3)各项协定名称、适用国家或者地区、对应的中文简称和英文代码,如表1所示。
表1 协定及对应简称、代码表
序号 | 协定名称 |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 中文简称 | 英文代码 |
---|---|---|---|---|
1 | 《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蒙古国 | 亚太 | AP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 |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东盟 | AS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 智利共和国 | 智 | CL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 巴 | PK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 新西兰 | 新西兰 | NZ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 新加坡共和国 | 新加坡 | SG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 秘鲁共和国 | 秘 | PE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 | 哥 | CR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 瑞士联邦 | 瑞 | CH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 冰岛共和国 | 冰 | IS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 大韩民国 | 韩 | KR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 澳大利亚联邦 | 澳 | AU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 格鲁吉亚 | 格 | GE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 毛里求斯共和国 | 毛 | MU |
15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相关协议 |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东盟R | ASR |
澳大利亚联邦 | 澳R | AUR | ||
日本国 | 日R | JPR | ||
大韩民国 | 韩R | KRR | ||
新西兰 | 新西兰R | NZR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 柬埔寨王国 | 柬 | KH |
17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港 | HK |
18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 |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 澳门 | MO |
19 | 海峡两岸相关协议 | 中国台湾地区 | 台 | TW |
(四)特惠税率
1.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换文协议,原产于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95%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换文协议,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也门共和国等16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97%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换文协议,原产于阿富汗、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多哥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柬埔寨王国、莱索托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泊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苏丹共和国、所罗门群岛、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等26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98%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4)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2.特惠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特惠税率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
(2)特惠税率栏左侧,标示特惠税率。
(3)特惠税率栏右侧,原产于上述1(1)中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适用95%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部分进口货物,标示为“受惠国LD”;原产于上述1(2)中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16国的适用97%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部分进口货物,标示为“受惠国LD”或“受惠国1LD1”;原产于上述1(3)中阿富汗等26国的适用98%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部分进口货物,标示为“受惠国LD”或“受惠国1LD1”或“受惠国2LD2”。标示“受惠国LD”的税目约占税目总数的95%,标示“受惠国1LD1”的税目约占税目总数的2%,标示“受惠国2LD2”的税目约占税目总数的1%。
特惠税率栏右侧,原产于上述1(4)中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标示为“亚太AP”;
原产于上述1(5)中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分别标示为“柬KH”、“老LA”、“缅MM”。
(五)普通税率
1.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普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普通税率在普通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征收的,在普通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六)关税配额税率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对下列货物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1)小麦(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963.6万吨,包括税号:10011100、10011900、10019100、10019900、11010000、11031100、11032010。
(2)玉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720万吨,包括税号:10051000、10059000、11022000、11031300、11042300。
(3)大米(包括其粉、粒)。其中,长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266万吨,包括税号:10061021、10061081、10062020、10063020、10064020、11029021、11031931;中短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266万吨,包括税号:10061029、10061089、10062080、10063080、10064080、11029029、11031939。
(4)食糖。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194.5万吨,包括税号: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17019990。
(5)羊毛。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28.7万吨,包括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51031010。
(6)毛条。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8万吨,包括税号:51051000、51052100、51052900。
(7)棉花。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89.4万吨,包括税号:52010000、52030000。
(8)化肥。其中,尿素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330万吨,税号:31021000;三元复合肥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345万吨,税号:31052000;磷酸氢二铵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690万吨,税号:31053000。
2.关税配额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关税配额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最惠国税率栏中的(%)也适用于关税配额税率(如“关税配额税率:1”表示该税目对应的关税配额税率为1%)。
(七)进口暂定税率
1.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的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暂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最惠国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以前置“△”标示(如“△8”表示该税目暂定税率为8%)。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征收的,或暂定税率适用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关税配额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3)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进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八)税率的适用顺序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九)实施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出口税则
出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出口税率等栏目。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与进口税则相同,不单独列明。《税则(2023)》出口税则整合了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等文件对关税税目、出口暂定税率,以及本国子目注释等的调整。
(一)关税税目
关税税目与进口税则相同。税目税率表中仅标示征收出口税率或实行暂定税率的税目。
(二)出口税率
1.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
2.出口税率在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出口税率在出口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暂定税率
1.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暂定税率在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暂定税率在出口税率栏以前置“△”标示(如“△8”表示该税目出口暂定税率为8%)。
(2)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出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四)税率的适用顺序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五)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其他规则与说明
(一)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二)计税方式
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货物数量 × 单位税额
(三)原产地
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四)进境物品的进口税
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
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相关规定征收关税。
进境物品进口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表2)确定适用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率的调整和解释。
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税目序号 | 物品名称 | 税率(%) |
---|---|---|
1 |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药品注1 | 13 |
2 |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 1、3 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 20 |
3注2 |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 | 50 |
注:
1.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2.税目3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
(五)其他关税措施
1.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补贴税、临时保障措施关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决定。
2.报复性关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及实施相关排除措施,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
(六)关税减免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以及其他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版税则编纂说明
《税则(2023)》编纂涉及的文件包括: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号);
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2号);
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原产于新西兰的木材和纸制品实施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3号);
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5号);
7.《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6号);
8.《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多哥共和国等1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8号);
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9号);
10.《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
在下一版本税则发布之前,本版税则如有调整,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 提取码: yrgu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则 提取码: jw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