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8年9月30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8〕49号 2018年11月1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税目序号 | 物品名称 | 税率(%) |
---|---|---|
1 |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药品(注1) | 15 |
2 |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 25 |
3(注2) |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 | 50 |
注1: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注2:税目3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