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1年8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2021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及条款 | 文号 |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 国税函〔1999〕391号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 财税〔2000〕130号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156号 |
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第2项 | 财税〔2004〕39号 |
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134号 |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 财税〔2007〕45号 |
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 财税〔2008〕62号 |
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财税〔2012〕82号 |
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