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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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3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2005年3月15日  执行

2021年8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2021年9月1日  条款废止

第一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2022年6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2022年7月1日  条款废止

第一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正文

大连、青岛、浙江、宁波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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