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百新翼公司产权分割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5年2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百新翼公司产权分割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26号  2005年2月8日  执行

2021年8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广百新翼产权分割涉及契税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4〕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州市西湖商业公司(简称西湖公司)、广州粤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粤泰公司)、广州市天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天宏基公司)三方成立广州市广百新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广百新翼公司),已开发的房地产权属,属于新公司所有。如广百新翼公司将名下的房地产过户到西湖商业公司和天宏基公司,房地产产权承受方应依法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