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2年11月14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2022年12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
三、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四、本公告附件3所列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
1.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 提取码: wypf
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二批)税号修正清单
药品活性成分名称 | 已获准上市的剂型 | 原税号 | 修正税号 |
---|---|---|---|
氘丁苯那嗪 | 片剂 | 30049090 | 2845900 |
部分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情况
1.主要成份为“奥替拉西钾/吉美嘧啶/替加氟”的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中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序号6“奥替拉西/吉美嘧啶/替加氟”一致。
2.主要成份为“盐酸安罗替尼”的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10“安罗替尼”一致。
3.主要成份为“盐酸苯达莫司汀”的药品应视为与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12“苯达莫司汀”一致。
4.主要成份为“枸橼酸伊沙佐米”的药品应视为与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13“伊沙佐米”一致。
5.主要成份为“醋酸兰瑞肽”的药品应视为与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14“兰瑞肽”一致。
6.主要成份为“达雷妥尤单抗”的药品应视为与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16“达雷妥优单抗”一致。
7.主要成份为“盐酸美法仑”的药品应视为与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23“美法仑”一致。
8.主要成份为“甲磺酸达拉非尼”的药品应视为与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31“达拉非尼”一致。
9.主要成份为“盐酸芬戈莫德”的药品应视为与39号公告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4“芬戈莫德”一致。
本附件中的“主要成份”是指药品注册证书中注明的“主要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