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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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序号 分类 省、自治区、直辖市 保障性住房 商品房 适用文件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1 直辖市 北京市(京) 暂不预征 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 天津市(津) 暂不预征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普通住宅3%

上述行政区域外普通住宅2%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非普通住宅4%

上述行政区域外非普通住宅3%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其他类型房地产5%

上述行政区域外其他类型房地产4%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3 上海市(沪) 暂不预征 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
4 重庆市(渝) 暂不预征 0.5%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5 河北省(冀) 暂不预征 2%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6 山西省(晋) 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7 辽宁省(辽) 暂不预征 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8 吉林省(吉) 暂不预征 1.5% 2% 2.5%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9 黑龙江省(黑) —— 1.5% 2% 2.5%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10 江苏省(苏) 暂不预征 房地产项目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为1.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8%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11 浙江省(浙) 暂不预征 1.5%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12 安徽省(皖)
13 福建省(闽) 0% 1.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14 江西省(赣)
15 山东省(鲁)
16 河南省(豫)
17 湖北省(鄂) 暂不预征 1.5% 3% 4%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18 湖南省(湘)
19 广东省(粤) 0%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预征率为3.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预征率为8%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 海南省(琼)
21 贵州省(贵或黔)
22 四川省(川或蜀)
23 青海省(青)
24 云南省(云或滇)
25 陕西省(陕或秦)
26 甘肃省(甘或陇)
27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蒙)
28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29 西藏自治区(藏)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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