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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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序号 | 分类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保障性住房 | 商品房 | 适用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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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 | 非普通住宅 | 其他类型房地产 | |||||
1 | 直辖市 | 北京市(京) | 暂不预征 | 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表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 ||
2 | 天津市(津) | 暂不预征 |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普通住宅3%
上述行政区域外普通住宅2% |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非普通住宅4%
上述行政区域外非普通住宅3% |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其他类型房地产5%
上述行政区域外其他类型房地产4%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 |
3 | 上海市(沪) | 暂不预征 | 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 | |||
4 | 重庆市(渝) | 暂不预征 | 0.5%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5 | 省 | 河北省(冀) | 暂不预征 | 2%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6 | 山西省(晋) | 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 ||||
7 | 辽宁省(辽) | 暂不预征 | 1%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8 | 吉林省(吉) | 暂不预征 | 1.5% | 2% | 2.5%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 |
9 | 黑龙江省(黑) | 不预征 | 1.5% | 2% | 2.5%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10 | 江苏省(苏) | 暂不预征 | 房地产项目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为1.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8%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11 | 浙江省(浙) | 暂不预征 | 1.5%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12 | 安徽省(皖) | 0% | 1.5%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13 | 福建省(闽) | 0% | 1.5%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14 | 江西省(赣) | 0% | 1% | 2.5%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
15 | 山东省(鲁) | 1.5% | 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在不低于1.5%的前提下,由设区的市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16 | 河南省(豫) | 0% | 1% | 3% | 4%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17 | 湖北省(鄂) | 暂不预征 | 1.5% | 3% | 4%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 |
18 | 湖南省(湘) | 不预征 | 1.5% | 2% | 3%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 |
19 | 广东省(粤) | 0% |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预征率为3.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预征率为8%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20 | 海南省(琼) | 暂不预征 | 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3%
其他市、县、区2% |
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5%
其他市、县、区4% |
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5%
其他市、县、区4%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21 | 贵州省(贵或黔) | ||||||
22 | 四川省(川或蜀) | 0% | 1% | 2%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23 | 青海省(青) | 0% | 0.5%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24 | 云南省(云或滇) | 0% | 1.5% | 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安宁市、昆明空港经济区预征率为4%,其他县(市、区)预征率为3%;大理州、西双版纳州预征率为3%;其他州(市)预征率为2.5%。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 ||
25 | 陕西省(陕或秦) | 不预征 | 0.5%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26 | 甘肃省(甘或陇) | 不预征 | 0.5%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27 | 自治区 | 内蒙古自治区(蒙) | 不预征 | 1%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28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 暂不预征 | 1% | 2—3% | 3—5%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29 | 西藏自治区(藏) |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 | 暂不预征 | 1% | 1.5%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 不预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32 | 计划单列市 | 大连市 | 1%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33 | 青岛市 | 0% | 1.5% | 2%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34 | 宁波市 | 暂不预征 | 1.5%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 |||
35 | 厦门市 | 0% | 1.5%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36 | 深圳市 | 0% |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预征率为3.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预征率为8%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