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3年6月13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14年4月18日 施行
正文
为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征收办法仅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以及16号公告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的排(产)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行业范围详见公告附件1,下同)应税水污染物和对建筑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施工单位等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本公告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执行。
(二)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小型企业和饮食娱乐服务业等相应类型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据此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我省污水排放系数取0.8。
应纳税额 = 用水量(吨) × 污水排放系数 ÷ 污染当量值 × 单位税额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本公告《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据此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特征指标是指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的计算该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基本单元,比如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排污特征值系数是指根据抽样测算方法得出的分行业不同特征指标的数值。
应纳税额 = 特征指标值 ×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 × 单位税额(多个特征指标值的,直接累加)
(三)建筑施工工程类大气污染物的计算
施工扬尘是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般性粉尘的总称,纳税人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2)规定的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的排放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的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据此计算应纳税额,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其中,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优先扣减。
具体公式为:
施工扬尘排放量 = (施工扬尘产生系数 - 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应纳税额 = 施工扬尘排放量 ÷ 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 适用税额
二、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
(一)基本规定
适用本公告抽样测算方法的纳税人,同时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不能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方式。
(二)纳税申报
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并在《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一栏中选择填写“抽样测算”,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四)变更调整
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或国家生态环境部门更新发布有关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后,企业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即可以通过监测或国家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纳税人应自变更之日的次月起,重新填写《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维护(更新),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及应纳税额。
(五)复核检查
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调整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及应纳税额。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配合。
(六)协同合作
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协作开展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相关工作,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交换环保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信息等;税务部门通过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信息,发现纳税人存在异常情况的,及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处理。
(七)其它规定
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等事项。
附件:
2.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施工扬尘环保技术指标释义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