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3年6月13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14年4月18日 施行
正文
为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征收办法仅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以及16号公告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的排(产)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行业范围详见公告附件1,下同)应税水污染物和对建筑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施工单位等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本公告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执行。
(二)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小型企业和饮食娱乐服务业等相应类型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据此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我省污水排放系数取0.8。
应纳税额 = 用水量(吨) × 污水排放系数 ÷ 污染当量值 × 单位税额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本公告《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据此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特征指标是指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的计算该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基本单元,比如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排污特征值系数是指根据抽样测算方法得出的分行业不同特征指标的数值。
应纳税额 = 特征指标值 ×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 × 单位税额(多个特征指标值的,直接累加)
(三)建筑施工工程类大气污染物的计算
施工扬尘是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般性粉尘的总称,纳税人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2)规定的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的排放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的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据此计算应纳税额,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其中,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优先扣减。
具体公式为:
施工扬尘排放量 = (施工扬尘产生系数 - 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应纳税额 = 施工扬尘排放量 ÷ 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 适用税额
二、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
(一)基本规定
适用本公告抽样测算方法的纳税人,同时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不能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方式。
(二)纳税申报
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并在《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一栏中选择填写“抽样测算”,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四)变更调整
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或国家生态环境部门更新发布有关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后,企业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即可以通过监测或国家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纳税人应自变更之日的次月起,重新填写《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维护(更新),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及应纳税额。
(五)复核检查
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调整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及应纳税额。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配合。
(六)协同合作
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协作开展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相关工作,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交换环保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信息等;税务部门通过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信息,发现纳税人存在异常情况的,及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处理。
(七)其它规定
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等事项。
附件:
2.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施工扬尘环保技术指标释义及要求
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单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
|---|---|---|---|---|
| 餐饮业 | 营业面积(平方米) | 100以下(含100) | 污水 | 70当量数/月 |
| 100-300(含300) | 污水 | 150当量数/月 | ||
| 300-500(含500) | 污水 | 430当量数/月 | ||
| 500-1500(含1500) | 污水 | 720当量数/月 | ||
| 住宿业 | 住宿床位(床) | 污水 | 3当量数/月·床 | |
|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 干洗机(台) | 污水 | 65当量数/月·台 | |
| 水洗机(台) | 污水 | 37当量数/月·台 | ||
| 美容美发保健业 | 服务床位(张) | 污水 | 22当量数/月·张 | |
| 服务座位(个) | 污水 | 6当量数/月·个 | ||
| 洗浴业(洗脚、洗澡) | 服务床位(张) | 污水 | 15当量数/月·张 | |
| 服务座位(个) | 污水 | 20当量数/月·个 | ||
| 服务衣柜(个) | 污水 | 4当量数/月·个 | ||
| 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 | 提升机(台) | 污水 | 85当量数/月·台 | |
| 地沟(条) | 污水 | 43当量数/月·条 | ||
| 水枪(支) | 污水 | 36当量数/月·支 | ||
| 摄影扩印服务业 | 彩扩机(台) | 污水 | 70当量数/月·台 | |
| 备注 | 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 |||
注:
1.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适用500-1500平方米档次的特征值系数确定特征值。
2.本表中,除单项外,行业内有多个特征指标的,其中项是累加关系。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施工扬尘环保技术指标释义及要求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 工地类型 | 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标题文本 | |||
|---|---|---|---|---|
| 建筑施工 | 1.01 | |||
| 市政(拆迁)施工 | 1.64 | |||
| 工地类型 | 扬尘类型 |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 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
| 措施达标 | ||||
| 是 | 否 | |||
| 建筑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 边界围挡 | 0.047 | 0 | ||
| 裸露地面覆盖 | 0.047 | 0 |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0 |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31 | 0 |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0 | ||
| 市政(拆迁)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 ||
注:
1.建筑工地、市政(拆迁)工地分别计算。
2.扬尘污染采取措施的,一次扬尘为累加计算;二次扬尘为选择计算。
施工扬尘环保技术指标释义及要求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我省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二、施工扬尘特征指标定义
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特征指标是指建筑面积;市政(拆迁)工地的施工扬尘特征指标是指施工面积,市政(拆迁)工程包括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和道桥施工,市政工程的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建筑工地按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两个阶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底层面积或基底面积确定。
2.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结合工期进度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如纳税人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准。
三、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施工扬尘削减系数。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盖(此项仅建筑工地含有)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分为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无机械)两种形式。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发布<辽宁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全面推进、有效实施,并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政策,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征收办法仅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部分行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之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小型企业和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我省污水排放系数取0.8。
目前,公告中的污水单位税额均适用1.4元/污染当量。
案例1:某小型企业,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当月用水量为40吨。求当月环境保护税额。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件二:表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中,小型企业,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为1.8吨污水(如果是饮食娱乐服务业,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为0.5吨污水;病床数大于20张的医院,消毒的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为2.8吨污水,不消毒的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为1.4吨污水)。
经换算,当月排放污水为40 × 0.8 = 32吨。
应纳税额 = 污水排放量(吨) ÷ 污染当量值(吨) × 单位税额 = 32 ÷ 1.8 × 1.4 = 24.89(元)。
能够得到排放量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方法为用该污染物排放量除以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得到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再乘以其适用税额得到应纳税额。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详见公告附件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应纳税额 = 特征指标值 ×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 × 单位税额(餐饮业特征指标值为“1”,有多个特征指标值的,直接累加)。
案例2:假设某饭店经营面积400平方米,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求当月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解析:餐饮业营业面积在300-500(含500)平方米的,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为430当量数/月。
应纳税额 = 特征指标值 ×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 × 单位税额 = 1 × 430 × 1.4 = 602(元)。
无法得到排放量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方法为用该污染物特征指标值乘以其对应特征值系数,得到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再乘以其适用税额得到应纳税额。
案例3:假设某宾馆有100张床,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求当月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解析:住宿业的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为3当量数/月·床。
应纳税额 = 特征指标值 ×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 × 单位税额 = 100 × 3 × 1.4 = 420(元)。
案例4:假设某酒店有餐饮和住宿服务,餐饮部经营面积为400平方米,住宿部有100张床,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求当月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案例2、案例3的汇总:直接累加)。
解析:应纳税额 = Σ(特征指标值 ×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 × 单位税额) = 1 × 430 × 1.4 + 100 × 3 × 1.4 = 1022(元)
三、建筑施工工程类大气污染物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件二:表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为4千克。
目前,本公告中的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单位税额均适用1.2元÷污染当量。
案例5:某建筑施工工地,某月建筑面积为250000平方米,经确认,道路硬化措施达标,未设立边界围挡,地面裸露未开展覆盖措施,施工砂石土堆未进行苫盖,作业场地三天喷洒一次抑尘剂,进出车辆采用机械冲洗装置进行冲洗。
解析:施工过程中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本公告《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详见公告附件2)规定的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的排放量,由施工方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建筑施工施工扬尘产生系数为1.01千克/平方米·月;
道路硬化措施完全符合条件,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071千克/平方米·月;
边界围挡未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
裸露地面覆盖未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
易扬尘物料覆盖未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
定期喷洒抑制剂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03千克/平方米·月;
采用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31千克/平方米·月;
第一步:施工扬尘排放量 = (施工扬尘产生系数 - 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 (1.01—0.071—0.03—0.31)千克/平方米·月 × 250000平方米·月 = 0.599 × 250000 = 149750千克。
第二步:应纳税额 = 施工扬尘排放量 ÷ 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4千克) × 适用税额(1.2元)
= 149750 ÷ 4 × 1.2 =44925(元)。
注:如纳税人无法准确计算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可按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中注明的施工总面积除以施工工期(月)计算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公式为: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 建筑或施工总面积 ÷ 施工工期(月)
四、关于纳税人申报问题
适用公告的纳税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中的《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相关内容,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关于实施日期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行业按照公告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