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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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021年8月1日  施行

2022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废止

2022年10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022年11月1日  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

正文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提取码: gkc1

  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提取码: 5ryr

  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提取码: 9fib

  附列资料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提取码: inmx

  附列资料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提取码: c1kw

  附列资料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提取码: f7sa

  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提取码: 6mxt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提取码: 4pi6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废止)

  本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13、20、25、32、36、38栏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十七)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九)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b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二十)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五)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9a、10、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9b、12、13a、13b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22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政策可扣减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可填列的减按征收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等。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八)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九)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五十三)第39栏“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1行第11列(五十四)第40栏“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2行第11列。

  (五十五)第41栏“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3行第11列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5栏等于《附列资料(三)》第5列第3行与第4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13行。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本列第2行、第4行: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本列第5行=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13行“预征率%”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4条第(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8至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1)第13a至13c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14至15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5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6.第16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17行“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8.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19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认证相符”(下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的部分。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

  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1至3栏对应栏次中。

  第1至3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 额情况除外。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9.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10.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11.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税额≤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税额。

  12.第11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3.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13至23b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12.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24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括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 税额情况除外。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纳税人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待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24至28栏对应栏次中。

  6.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33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35至36栏“四、其他”各栏。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纳税人本期认证相符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本栏次中。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1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3行和第4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5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13a、13b行之和。

  (四)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五)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5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一)税额抵减情况

  1.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2.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3.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4.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5.本表第5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废止)

  1.“税(费)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4.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5.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6.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7.第8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本栏等于《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8.第9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9.第10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10.第1列“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11.第2列“增值税免抵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

  12.第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本期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当第8行与第9行之和大于第1行第1列与第1行第2列之和时,第3列第1至3行分别按对应行第1列与第2列之和填写。当第8行与第9行之和(大于0)小于或等于第1行第1列与第1行第2列之和时,第3列第1至3行分别按第8行与第9行之和对应填写。当第8行与第9行之和(小于等于0)小于或等于第1行第1列与第1行第2列之和时,第3列第1至3行均填写0。

  13.第4列“税(费)率”:填写适用税(费)率。

  14.第5列“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税(费)率。

  15.第6列“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不填列此列。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16.第7列“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17.第8列“减免性质代码”: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分别填写教育费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99101401。不适用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的则为空。

  18.第9列“本期抵免金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19.第10列“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该列不包括本期预缴应补(退)税费情况。

  20.第11列“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该列次与主表第39至41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金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八、《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申报表主表,申报表主表是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或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所列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4.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6.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所列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增值税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4列:本列不填写。

  7.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不填写本列。小规模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提取码: h1jq

  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提取码: 6zff

  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提取码: xymx

  附列资料(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提取码: 467v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本表“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下同)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附列资料(一)》第8栏数据一致,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

  (五)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六)第3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七)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填写本期发生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附列资料(一)》第16栏数据一致,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

  (八)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九)第6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十)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十一)第8栏“其中: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十二)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后的销售额。

  (十三)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十四)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十五)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十六)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七)第14栏“其中: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销售额。

  (十八)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九)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政策可扣减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可填列的减按征收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等。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第17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一)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二)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三)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二十四)第23栏“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附列资料(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应第9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二十五)第24栏“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附列资料(二)》教育费附加对应第9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二十六)第25栏“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附列资料(二)》地方教育附加对应第9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填写说明

  本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但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三)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四)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

  (五)第3栏“本期扣除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

  (六)第4栏“期末余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七)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填写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八)第6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栏“本期扣除额”的数据。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九)第7栏“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含税销售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第6栏“本期扣除额”。

  (十)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不含税销售额。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其中“征收率”按照第7栏“含税销售额”对应的征收率计算。第8栏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

  (十一)第9栏“期初余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十二)第10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

  (十三)第11栏“本期扣除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第11栏“本期扣除额”≤第9栏“期初余额”+第10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11栏“本期扣除额”≤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

  (十四)第12栏“期末余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十五)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填写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十六)第14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11栏“本期扣除额”的数据。第14栏“本期扣除额”=第11栏“本期扣除额”。

  (十七)第15栏“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含税销售额。第15栏“含税销售额”=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第14栏“本期扣除额”。

  (十八)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不含税销售额。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第15栏“含税销售额”÷1.05。第16栏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

  1.“税(费)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第1栏“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4.第2栏“税(费)率”:填写适用税(费)率。5.第3栏“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税(费)率。

  6.第4栏“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优惠不在此栏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7.第5栏“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8.第6栏“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确定的减征比例填写。

  9.第7栏“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征额。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10.第8栏“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该栏不包括本期预缴应补(退)税费情况。

  11.第9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该列次与主表第23至25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提取码: uxbr

  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提取码: 28cv

  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提取码: 4k9q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废止)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四)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预缴税额”: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教育费附加实际预缴费额”: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教育费附加费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预缴费额”: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

  1.“税(费)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第1栏“增值税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税额。该栏次等于主表增值税本期合计预征税额(主表第6行第4栏)。

  4.第2栏“税(费)率”:填写相应税(费)的税(费)率。

  5.第3栏“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预缴税额×税(费)率。

  6.第4栏“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优惠不在此栏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7.第5栏“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8.第6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确定的比例。

  9.第7栏“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征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10.第8栏“本期实际预缴税(费)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预缴税(费)情况。本期实际预缴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总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提取码: qzid

  附表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提取码: ac1t

  附表1-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htp8

  附表1-2: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提取码: wphh

  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提取码: p85h

  附表3: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提取码: jbsc

  附表4: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提取码: txur

  附表5: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提取码: weph

  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提取码: 9ixs

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一、增值税部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3、附件4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1、附件2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4至附件9

二、消费税部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9〕40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五条及附件3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及附件1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3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5号)第二条及附件2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二条及附件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4号)第二条及附件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0

三、附加税费部分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

四、其他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1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0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含义是什么?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二、为什么要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在成功推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附加税费是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加征收的,附加税费单独申报易产生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不同步等问题,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按照“一表申报、同征同管”的思路,将附加税费申报信息作为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申报效率,便利纳税人操作。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从而大幅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填报负担,降低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有利于确保申报质量,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通过整合各税费种申报表,实现多税费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三、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四、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五、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增值税申报也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三)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纳税人在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六、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申报也进行了简并优化。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消费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一是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二是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适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所有主表附表吗?

  新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

  (三)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如何开具税收缴款书和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消费税税款后,应给委托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委托方可凭该缴款书按规定申报抵扣消费税款。

  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时,不再填报《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应填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附表,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缴纳代扣税款。

  (四)某企业是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启用新申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

  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地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七、《公告》实施后申报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八、什么时候开始整合申报表?

  在先期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试点基础上,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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