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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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4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年5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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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公告,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本公告中列举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公告,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本公告中列举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本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2025年1月12日 (日) 12:35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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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4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年5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公告,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本公告中列举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序号 地区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1% 3% 3%
2 塔城地区 1% 3% 3%
3 阿勒泰地区 1% 3% 3%
4 克拉玛依市 1% 3% 4%
5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1% 3% 3%
6 昌吉回族自治州 1% 3% 4%
7 乌鲁木齐市 1% 3% 4%
8 哈密地区 1% 3% 4%
9 吐鲁番地区 1% 3% 4%
1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1% 3% 3%
11 阿克苏地区 1% 3% 3%
1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1% 3% 3%
13 喀什地区 1% 3% 3%
14 和田地区 1% 3% 3%
15 阿拉尔 1% 3% 3%
16 图木舒克 1% 3% 3%
17 五家渠 1% 3% 3%
18 石河子 1% 3% 4%
19 北屯 1% 3% 3%
20 铁门关 1% 3% 3%
21 双河 1%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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