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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第三部分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
2.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等能说明家庭亲属关系的材料,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 |||
(3)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 |||
3.经营者住所相关文件。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营者经常居所与户口簿或身份证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提交经常居所证明)。 | |||
4.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允许其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文件。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 |||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个体工商户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
注: | |||
1.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
2.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 | |||
(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自主申报)。 | |||
(2)变更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
(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
(4)变更经营者: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由变更后的经营者签署。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 |||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 |||
(5)因继承、受遗赠变更经营者: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 |||
(6)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
(7)变更经营者的姓名或住所:提交经营者更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营者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变更后的住所相关文件。 | |||
(8)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变更为企业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以及承诺书(勾选《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表9”相关内容),并按照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提交对应的设立登记材料。 | |||
(9)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
(1)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等能说明家庭亲属关系的材料,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
(2)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注: | |||
1.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其他足以证明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 |||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 | |||
注: | |||
1.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 |||
2.个体工商户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3.个体工商户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 |||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第四部分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 ===第四部分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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