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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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第二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法定代表人、理事、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前述人员能够就任职情况进行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7.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8.[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9.[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在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上签署确认),以及成员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章程对表决权数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自主申报]。
 
  (2)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业务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载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情况的相关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6)变更出资额: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以及成员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出资清单。章程对表决权数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7)变更类型的,按照变更后的类型设立登记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1)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以及成员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章程对表决权数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备案: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新增成员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出资资格的成员,办理成员变更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对成员出资转让、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备案与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3.成员变动备案的,依法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超过90日未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相关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关闭、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供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8.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9.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成员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成员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确认)。
 
  4.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7】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因隶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业务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由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确认)。
 
  (5)负责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负责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因分支机构隶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生合并(分立),分支机构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该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材料参照“【9】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8】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6.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等)。
 
  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9.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以及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决议或决定。
 
  (1)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名称,合并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出资额,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等,合并后对外投资(包括分支机构、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等)的处置情况。
 
  (2)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名称,分立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出资额,分立后原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分立后对外投资(包括分支机构、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等)的处置情况。
 
  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并(分立)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出资额、债权债务的承继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公告的,提交公告页面截图;仅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3.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存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变更证明。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第三部分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第三部分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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