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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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合伙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合伙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合伙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合伙企业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合伙企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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