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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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
  2.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
  3.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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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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