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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0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号 2001年1月1日 执行 | 2000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号 2001年1月1日 执行 | ||
2019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2020年3月1日 条款废止 | |||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 | |||
2023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023年5月26日 废止 | 2023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023年5月26日 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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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发生其他变化情况而造成已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发生变化的,也必须按规定的呆账税金确认程序重新上报确认机关核准。 | (四)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发生其他变化情况而造成已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发生变化的,也必须按规定的呆账税金确认程序重新上报确认机关核准。 | ||
'''第十六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清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其相应的欠缴税款。''' | |||
===第五章 欠缴税金的考核=== | ===第五章 欠缴税金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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