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32
个编辑
(→村企合作改造) |
(→村企合作改造) |
||
第779行: | 第779行: | ||
(一)开发企业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服务,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 (一)开发企业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服务,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 ||
(二)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按《[[ | (二)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