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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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3.5 村民(被拆迁人)取得复建物业
  6.3.3.5 村民(被拆迁人)取得复建物业


  村民受让房屋,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127号)规定处理。
  村民受让房屋,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127号)规定处理。


  6.4模式之四:土地整理后回购物业
  6.4模式之四:土地整理后回购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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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契税
  二、契税


  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127号)规定,被征收方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异地或原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127号)规定,被征收方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异地或原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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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契税
  三、契税


  F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分成物业,属于征地的补偿。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127号)规定,被征收方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异地或原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F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分成物业,属于征地的补偿。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127号)规定,被征收方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异地或原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四、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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