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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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2016年12月1日  执行
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2016年12月1日  执行
2025年7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2025年7月20日  条款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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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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