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55
个编辑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2016年12月1日  执行  | 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2016年12月1日  执行  | ||
| 第15行: | 第14行: | ||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 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 × 零售环节税率   | ||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生产环节税率 + 零售环节税率)   | ||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 ||
| 第79行: | 第78行: | ||
</center>  | </center>  | ||
[[category:2016|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  | [[category:2016|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小汽车]]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