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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 | 六、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 | ||
七、本通知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降低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规范和降低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 七、本通知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降低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规范和降低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215号)、《[[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继续执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服字〔2011〕171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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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3|废]] | [[category:2013|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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