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3年8月29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3〕276号 2013年9月1日 执行
2013年8月29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3〕276号 2015年9月1日 废止
2017年4月20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发改服价发〔2017〕275号 2017年5月10日 废止
正文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转让、招标、拍卖、挂牌、出租、抵押等交易手续费,除此之外,在办理交易手续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采取按交易额费率分段累加计费,具体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如下:
交易及服务类别 | 计费基数 | 收费标准 | 交费主体 | 备注 |
---|---|---|---|---|
转让 | 成交价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3%
100-300万元(含300万元) 2%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7%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5%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0.3% 10000万元以上 0.1% |
受让方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进入市场的交易行为。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400万元。 |
招标、拍卖、挂牌 | 成交价 |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3%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5%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0.5% 10000万元以上 0.3% |
买受人 | 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400万元。 |
出租 | 租金总额 |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0.3%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15%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1%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06% 5000万元以上 0.03% |
出租方 | 收费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
抵押 | 评估价格 |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0.3%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15%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1%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06% 5000万元以上 0.03% |
抵押人 | 收费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
四、经批准收取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的交易机构名单见附表一、二。其中,附表一所列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等112家交易机构按不高于最高限价收费标准收费,附表二所列忻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等20家交易机构按不高于最高限价收费标准的50%收费。未经批准的任何交易机构不得收费。
五、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可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从基层交易机构归集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集中用于为市、县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服务和市场建设等服务和管理。
六、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
七、本通知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降低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215号)、《关于继续执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服字〔2011〕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