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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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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成本 || 据实或按规定比例、限额扣除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 | |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成本 || 据实或按规定比例、限额扣除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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