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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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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成本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 || 基于任职或受雇,具备合理性等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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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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