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3月22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14号  1994年3月22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司局国税外函〔1994〕9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晋税计发〔1994〕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精神,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