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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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6月18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10号 1995年6月18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