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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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5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95〕财税字24号 1995年1月1日 执行
1998年4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98〕财税字33号 1998年4月8日 条款失效
全文失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法规在1998年底前继续执行。
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99〕财法字第57号 1999年11月19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