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办结时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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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6月4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办结时限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4号  2015年6月4日  施行

2018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年7月13日  废止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的规定,“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的办结时限为: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办结时限为10日;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办结时限为30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纳税人公布即时办结和限时办结服务事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附件2《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限时办结事项清单》中“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更正为“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30日内办结。”

  本公告自2015年6月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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