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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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4月20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发改服价发〔2017〕275号  2017年5月10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转让、招标、拍卖、挂牌、出租、抵押等交易手续费,除此之外,在办理交易手续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采取按交易额费率分段累加计费,具体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如下:

交易及服务类别 计费基数 收费标准 交费主体 备注
转让 成交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

100-300万元(含300万元) 1.5%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7%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5%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35%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0.2%

10000万元以上 0.07%

受让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进入市场的交易行为。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招标、拍卖、挂牌 成交价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2%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7%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0.35%

10000万元以上 0.2%

买受人 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出租 租金总额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0.2%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1%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07%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04%

5000万元以上 0.02%

出租方 收费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抵押 评估价格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0.2‰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1‰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07‰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04‰

5000万元以上 0.02‰

抵押人 收费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四、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

  五、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或相关经费由财政保障的国土资源交易机构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不属于地产和矿业权交易的其他交易服务不得按该文件收费。

  六、省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全省国土资源交易手续费收费及相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七、本通知从2017年5月10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3〕27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的函》(晋发改价格函〔2016〕3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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