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太原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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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3年9月8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太原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并地税税一发〔2003〕34号  2003年9月8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市局于近日制定下发了《太原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预征办法”),为确保《预征办法》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宣传辅导

  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征收单位要从维护国家权益和税法严肃性的高度,充分认识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将《预征办法》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各征收单位要注意加强《预征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既要争取纳税人对预征工作的理解,又要让纳税人充分了解《预征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正确地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使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真正踏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尽快建立规范的征管程序

  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是市局根据房地产开发的特点采取的一项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各征收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预征办法》的规定,结合《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善税收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方案》(并地税办〔2002〕42号)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尽快建立从项目登记、预缴申报到税款清算的一系列规范的征管程序,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由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预缴与营业税的征纳程序基本一致,因此实际工作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注意在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也应该注意在征收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严把不予预征审核关口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立法精神,《预征办法》规定对税法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以及经济适用房,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市直分局审批,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开发项目属于上述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范围的,应向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市直分局提供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文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售价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并如实填报《太原市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申请审批表》。

  由于房地产开发时间较长,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必然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甚至可能造成税款流失,因此各征收单位一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开发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既要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又要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各征收单位要注意加强内部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不予预征税款,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不预征税款的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强化旧房转让征管力度

  于《预征办法》仅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因此各征收单位在认真贯彻落实《预征办法》的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5〕84号)第四条的规定强化旧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对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全面提高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水平。

  五、做好补征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根据《预征办法》规定,我市土地增值税应当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预征,因此各征收单位一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年初以来预征税款的补征工作,市局将选择适当时机对《预征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各征收单位要注意发现和总结《预征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基层难以解决以及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尽快向市局反馈,以便市局及时研究解决,确保《预征办法》平稳顺利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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