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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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3年9月8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地税税一发〔2003〕33号  2003年1月1日  执行

2010年9月30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2010年9月1日  条款废止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地税税一发〔2003〕33号)第三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地税函〔2010〕58号)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开展较好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太原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2、《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申请审批表》

  3、《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

  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土地增值税清算表》

太原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太原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暂按下列比例执行:

  (一)住宅项目暂按0.5%的比例预征;

  (二)其他项目暂按1%的比例预征。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征收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预征率。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转让收入为依据,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转让收入×预征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

  纳税人预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取得的预售(收)款、定金等,也应按照上述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最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转让(预售)房地产收入的,应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清算条件后,应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代清算申请),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完毕;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竣工结算。

  纳税人具备清算条件而不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工作,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并补征或退还相应的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

  (三)房地产销售(预售)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安装合同和结算资料;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清算资料,导致无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市直分局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市直分局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经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为经济适用房;

  (二)房屋售价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纳税人既开发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又开发不应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各开发项目的收入及支出;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预缴申报以及税款清算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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