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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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9月9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6〕65号  2016年5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晋政发〔2016〕3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市与县(市、区)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分享格局不变

  保持改革前市与县(市、区)收入分享格局不变,不影响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调整增量

  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上下划基数,保证市与县(市、区)财政的既得利益,通过增量调节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的利益关系。

  二、划分办法

  (一)中央、省、市、县增值税分享范围和比例

  1.分享范围:从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和补缴营业税收入纳入中央、省、市、县共享范围。

  2.分享比例:按照保持现有分享格局不变原则,市与各县(市、区)暂不进行分享(总体上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其中:

  (1)市级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和所辖管户直接与中央和省分享,分享比例为中央50%,省级15%,市级35%。

  (2)小店区、尖草坪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和不锈钢园区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和所辖管户(代市征收除外)直接与中央和省分享,分享比例为中央50%,省级15%,区级35%。

  (3)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直接与中央和省分享,分享比例为中央50%,省级15%,县级35%。

  (二)核定体制返还基数

  以2014年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计算省下划收入和县(市、区)上划收入。县(市、区)上划收入超过省下划收入的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县(市、区);低于部分,由县(市、区)定额上解市财政,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省与市收入划分调整情况再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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