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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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7月1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6〕38号  2016年5月1日  执行

正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收入划分办法,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分享格局不变。保持改革前省、市、县收入分享格局不变,不影响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注重各级共同发展。对中央下放地方的原增值税25%部分,纳入各级共享范围,调动基层政府发展经济和培育财源的积极性。

  (三)调整增量。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上下划基数,保证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通过增量调节调整各级财政的利益关系。

  二、主要内容

  (一)中央与省级增值税分享范围和比例。营改增全面试点后,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各市中心支行、工行山西省分行、农行山西省分行、中行山西省分行、建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国开行山西省分行、中国财产保险山西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太中银铁路、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大同至西安客运专线、太原至兴县铁路、黄陵至韩城至侯马铁路、吕梁至临县铁路、运城至三门峡铁路、邯郸至长治铁路、和顺至邢台铁路、大同至张家口铁路、太原至焦作铁路等由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代表省政府全额出资的省部合资铁路建筑期间和运营期间在我省境内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中央财政定期按比例分配我省的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收入纳入中央及省级共享范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50%。

  (二)中央、省、市、县增值税分享范围和比例。除上述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营业税外,其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收入纳入中央、省、市、县共享范围。分享比例: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5%,市县分享35%。市与所辖县(市)分享比例按市级不超过7.5%,县级分享比例不低于27.5%确定。市与市辖区的分享比例按现有收入分享格局不变的原则确定。

  (三)核定体制返还基数。以2014年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计算中央下划收入和市县上划收入。对市县上划收入超过中央下划收入的部分,由省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低于的部分,由市县定额上解省财政,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

  (四)各市对所辖县(市、区)的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规定合理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情况再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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