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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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2018年7月6日 施行
正文
按照《吕梁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省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吕地税办发〔2018〕7号)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精神,现就土地增税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2.5%。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非住宅7%。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核定征收的条件和界限,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项目,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税款清算。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6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吕地税发〔2011〕41号)《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吕地税发〔201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