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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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3月1日  吕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吕地税发〔2011〕41号  2011年1月1日  执行

2018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2018年7月6日  废止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土地增值税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10〕53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市局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2.5%。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新的预征率执行,保证预征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