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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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6月18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  〔94〕工财字第69号  1994年6月1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财务部(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最近,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了做好工会会费的收缴工作,明确会费的缴纳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虽现行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会会员目前仍暂按全国总工会1978年颁发的《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

  1、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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