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78年11月13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  工发〔1978〕101号  1978年11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铁路总工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现将有关工会会费收交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二、学徒工会员,一律按每人每月人民币五分交纳会费。

  三、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

  四、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交纳会费。

  五、关于按新办法收交会费的时间,不作划一的规定。凡工会组织健全、条件具备的,均可在“中国工会章程”正式通过后,即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后的第一个收交工会会费月份改按新办法收交会费。凡工会组织不够健全的,应尽快地进行整顿,健全组织,做好准备,尽快按新办法收交会费。但除新建工会组织以外,最迟均应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份,改按新办法收交会费。

  六、收交的会费,暂时全部留在基层工会掌握使用。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