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Www讨论 | 贡献2023年3月25日 (六) 07:30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1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882号  200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