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1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882号  200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