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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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3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  2013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为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企业所属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公布。

  今后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我局不再另行发文公布。今后增加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将有关情况附送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政策解读

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0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明确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的征管办法,并由总局发布各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明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为保持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征管政策的一致性,便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参照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的规定,明确了该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办法。同时公布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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