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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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5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4号  2010年5月6日  执行

2016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2016年12月29日  条款废止

第二、三条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政策解读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总局公布。经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总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天津分行和厦门分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为便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上述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本公告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重新予以公布。列入名单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规定办理有关企业所得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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