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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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6月28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68号  1994年6月28日  执行

2018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年7月13日  废止

正文

各行署、市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税字第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光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有配售黄金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按规定购领、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中规范化的黄金配售价格按公式分离计算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同时使用黄金配售计价单。

  三、对今年1—5月份已配售的黄金,凡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逐笔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人民银行配售黄金业务应纳增值税,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因此,各主税务机关应对配售黄金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上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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