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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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5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18号  1994年5月15日  执行

2000年7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3号  2000年6月20日  条款废止

停止执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2003年1月30日  废止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阅〔1994〕42号《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从原配售价格中分离出来单独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 = 原配售价格 ÷ (1 + 增值税税率)

  金额 = 数量 × 单价

  税额 = 金额 × 税率

  以目前含金量99.9%以上黄金配售价为例:

  单价 = 107.68 ÷ (1 + 17%)

  = 92.03(元/克)

  税额 = 92.03 × 17% = 15.65(元/克)

  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克黄金税额为15.65元。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黄金配售计价单同时使用。银行黄金配售计价单上填写的黄金配售价格不变,但须在配售计价单上注明含税金额。

  四、对按国际市场价格用外汇供应黄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购进时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加1%手续费按购进日的人民币兑美元汇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增值税税额。

  例:黄金价格380美元/盎司,美元与人民币汇价为1∶8.5,则:

  单价 = (380 + 380 × 1%) × 8.5 ÷ (1 + 17%)

  = 3262.30 ÷ (1 + 17%)

  = 2788.29(元/盎司)

  税额 = 2788.29 × 17% = 474(元/盎司)

  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盎司黄金税额为474元(每克15.23元,1盎司=31.103481克)。

  五、根据以上原则,各级人民银行对今年以来已配售的黄金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各省市外贸部门委托人民银行从国际市场代补进的黄金,已收取的外汇按今年前四个月美元与人民币1∶8.7的平均汇价计算。

  六、有关配售黄金的人民银行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其应交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具体征退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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