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关于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所属资产经营公司上缴学校收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3年8月3日 (四) 01:05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2年7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关于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所属资产经营公司上缴学校收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55号  2012年7月11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清华大学所属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学所属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缴学校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和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收益中直接上缴学校并进入学校的经费预算,用于支持教学、科研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就上述资产转让收益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195633973.23元,予以退还。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