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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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7月6日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晋市地税发〔2010〕57号  2010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 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

  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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