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0年7月6日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晋市地税发〔2010〕57号 2010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 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
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