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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 ===第四部分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 ||
=====【1】经营主体迁移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 |||
l.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经营主体迁移申请书》。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 |||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注: | |||
1.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迁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2.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迁移申请后,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出调档需求,为经营主体办理登记。 | |||
=====【2】申请增加、减少证照提交材料规范===== | |||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已领取纸质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 | |||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3】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 |||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 |||
2.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 |||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除外);已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遗失除外)。 | |||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注:注销登记可免予提交第1项材料。 | |||
===第五部分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第五部分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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