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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第五部分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 |||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股票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 |||
3.质权合同。 | |||
4.出质人、质权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
(1)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2)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
(3)出质人、质权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
(4)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 |||
(5)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 |||
(6)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
5.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 |||
注: | |||
1.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 |||
2.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 |||
=====【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 |||
2.变更出质股权数额: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补充合同,股份公司还应当提交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股票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 |||
3.更改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提交姓名或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 |||
(1)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2)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
(3)出质人、质权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
(4)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 |||
(5)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 |||
(6)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
4.更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 |||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注: | |||
1.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 |||
2.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 |||
=====【3】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 |||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 |||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注: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 |||
===第六部分 歇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第六部分 歇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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