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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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22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方案》的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021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已于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

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

  《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税额标准暂定3年,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综合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因素,为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维持原《方案》适用税额,具体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

  (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4元/污染当量。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年度,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对企业治污减排的需要等,适时对税额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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