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方案》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22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方案》的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021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已于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
《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税额标准暂定3年,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综合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因素,为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维持原《方案》适用税额,具体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
(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4元/污染当量。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年度,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对企业治污减排的需要等,适时对税额做出调整。